由于各个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以及不同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所以在短信营销法方面,各个国家的规定也是截然不同的。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欧盟成员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给客户发短信有不同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考虑到短信隐私法,这些国家向客户发送短信必须先经过客户同意,未经许可向客户发送短信属于侵入性做法。另外,在联系客户时也应该考虑短信垃圾相关法律,因此,不断了解短信营销法律非常重要。
这里给大家列举了一些常见国家和地区的短信营销法,了解这些可以帮助企业针对世界不同地区制定相应的短信营销策略。
美国的短信营销法
电话消费者保护法
在美国,处理短信内容法规的三个组织是:蜂窝电信行业协会 (CTIA)、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移动营销协会(MMA)。
虽然 CTIA 和 MMA 是鼓励短信营销的组织,但 FCC 是一个成熟的政府机构,拥有立法权,已经颁布了多项法律,例如《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和 CAN-SPAM以规范短信营销、短信限制和短信隐私法。
FCC 在电子通信领域的主要法规是电话消费者保护法 (TCPA),企业和组织在向个人发送任何短信之前必须获得个人的书面同意。
即使企业有个人的电话号码或已经“建立业务关系”,仍需要书面同意,也不可以在没有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给客户发短信。
发送营销短信时要确保完全透明的主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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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短信法,短信必须包含发件人的身份和退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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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一种通过直接回复短信来选择退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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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只能在上午 8:00到晚上21:00 之间发送,以尽量减少对消费者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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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短信法规定,不遵守规定向未同意的个人发送短信,每条需赔偿 500 美元至 15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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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非营利组织不受 TCPA 约束。
澳大利亚的短信营销法
垃圾邮件法
澳大利亚最新的垃圾邮件法最近一次于 2016 年更新,垃圾邮件法规定 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是非法的,包括电子邮件营销和短信。因此,企业营销必须首先获得接受者的明确同意。与美国的 TCPA 不同,根据澳大利亚的垃圾邮件法,如果收件人与您的企业存在现有关系,就足够了。
但是,与 TCPA 和 CAN-SPAM 一样,根据“垃圾邮件法”进行的任何短信营销也必须从一开始就识别您的业务,并提供取消订阅短信的选项。
另一个显著的区别是,如果您从另一个组织购买联系人列表,并且如果这些联系人同意接收来自第三方的消息,就可以在自己的营销传播中使用该列表。
英国的短信营销法
隐私和电子通信法规
在英国,由信息专员办公室 (ICO) 发布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PECR) ,根据《数据保护法》 管理短信营销法律和短信法规。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使用消费者个人数据之前,必须告知他们如何使用他们的数据。
与澳大利亚类似,如果以前的客户已经与企业进行了销售或谈判,在过程中提供了他们的联系方式(尽管不一定明确同意),即可发营销短信。另外,短信内容选择已经加入法律规定,取消订阅的选项也是 SMS 合规性所必需的。
欧洲的短信法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
欧盟的短信隐私法原则是确保客户受益于短信业务体验,企业不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客户发送短信。客户需要明确同意企业发送的营销材料,而不是直接登录勾选,电子邮件和短信发送时需要包含退订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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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权访问他们的信息、纠正错误信息、删除信息以及选择直接屏蔽企业营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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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需是最新版,个人如果想对数据隐私进行投诉,需知晓如何联系数据保护机构 (DPA) 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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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个人数据需进行专门保护,为了收集和处理有关儿童的个人数据,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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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 要求企业必须将违规行为及时通知受害者及监管机构,数据泄露事件必须在发生后 72 小时内报告。
关于 SMS 营销法的关键点
无论您决定何时何地使用短信营销,都必须遵守所有当地法规,以便与消费者和当地监管机构建立沟通信任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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